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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法律服务:戎燕茹—3D打印 挑战法律的新浮标

时间:2016-03-18 10:58 来源:德衡律师集团 作者:中国3D打印网 阅读:

 伴随第88届奥斯卡颁奖典礼,小李子—莱昂纳多·迪卡普里奥凭借在《荒野猎人》中的出色表演,夺得“小金人”,多少人激动不已,感慨小李子22年“陪跑”之旅的坚持和成功。一时“小金人”也备受瞩目,这个由美国著名的雕塑家乔治·斯坦利设计的高13.5英寸重3.9千克的镀金男像似乎更加光芒四射。随后3D打印的翻版“小金人”也很快上市,3D“小金人”的模型数据已在网络上传播,只要拥有3D打印设备和材料,小金人即唾手可得。

3D打印,一项神奇的技术,甚至被称为第三次科技革命,自上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,随着该技术的日益改进,不断应用在医疗、教育、航空、军事、制造、文物修复、文化艺术等领域,3D打印在饱受争议的历程中,以势不可挡之势不断前行。与此同时,该技术也引起了社会对伦理道德、法律、工业生产流程和模式的反思。笔者,作为一名法律人,仅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,以期促使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,希望法律与3D打印协同发展,带给人类新福音。

一、什么是3D打印?

3D打印,即快速成型技术的一种,它是一种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,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,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。目前,主要使用的材料有工程塑料、光敏树脂、橡胶类材料、金属材料和陶瓷材料等。简而言之,3D打印技术就是通过分析数据模型的长、宽、高三个维度,将物品逐层打印并进行粘合与叠加,最终形成三维物体。近来,随着3D制造商Stratasys,开发出一种新材料,并与麻省理工学院的联合实验,宣告4D打印即将诞生。4D打印就是在长、宽、高之外,加入了时间的维度。在操作层面,就是你所打印出来的东西,可以依照你预先设定的程序,随时间而改变形状。3D到4D,甚至5D、6D…,将带给我们不可想象的神奇和微妙。

二、3D打印字眼,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从未出现,但在其发展和应用的今天,却不断面临法律的考验

国内3D打印侵权首例案件—珠海西通电子起诉天威飞马3D打印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,首次掀开3D打印的首次法律角逐,但该案仅是就3D打印机本身的权利归属与使用发生的争议。现实中,更值得关注的是3D打印技术和产品的法律规制和问题。而此类问题,涉及最为密切的是知识产权,尤其著作权可能是最为相关的法律问题。笔者结合3D打印的工作原理和流程,分别加以评述。

1、关于3D模型数据或3D数字模型的著作权归属

3D打印的数字模型按照形成原因,主要分三种,一是原生数据构建型;二是扫描数据输入型;三是描述数据建构型。

对于第一种,就是采用软件进行数据的编写、画面与细节的勾画,形成立体或平面数据,进而作为输出打印的源文件。第二种,是通过对于立体物的扫描,形成扫描数据,作为直接输出打印的源文件。第三种,则是通过设定长、宽、高、颜色等细节特征,进行数据处理打印立体物。

第一种数据文件,由于是通过人工创造形成,如果具有独创性,则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对于第二种数据文件,虽然通过扫描设备和技术获得立体或平面图形,但目前仍有争议,有观点认为,仅属于借助设备进行的原物复制,不具有独创性,不属于作品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该立体或平面图形的获得,与摄影作品的原理相同,属于作品。笔者认为,此问题的判断,应考虑,扫描过程中,是否有如相关技术的灵活掌握和调配,如摄影作品,涉及到景色的选取、焦距的调对、光线、清晰度等的设置与调对,在作品的形成过程中,如涉及到人工智力,就应该依照“独创性”的原则,将其认定为作品。对于第三种数据,如“小金人”高13.5英寸、重3.9千克、镀金等的体态参数数据,仅是对实物的客观数字描述,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概念。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,具有独创性的文字、音乐、摄影、美术、建筑、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以及模型作品、计算机软件等均属于作品,应受法律保护。3D数字模型,分不同情况,可以作为美术作品、产品设计图来予以作品保护。

2、 关于3D产品的著作权保护

从上述模型数据的形成过程,可以看到3D产品的形成也多种多样,因此其产品的法律保护也应具体分别对待。

从立体到立体的3D产品,属于复制过程,如未经授权,擅自使用他人的三维立体文件进行打印3D成品,则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。

从平面到立体的3D产品以及从文字描述数据到立体的3D产品,因文字、平面图与立体物本身存在本质区别,3D产品属于新的作品,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描述、平面图进行3D产品打印,则涉嫌侵权。但具体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,改编权亦或其他,均有待讨论研究。

三、3D打印涉及到的商标、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

3D打印,因其技术特点,涉及著作权问题不言而喻,但商标、专利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等均属于现实问题。

3D打印的特点主要是快速成型,其产生过程,不经过工业制造生产过程,多体现为复制过程,如此,当3D产品制作商,对参照原物进行复制打印时,原物的商标标识,很容易被连带打印。而3D制作商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,极易通过3D打印的方式,直接制作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产品,供自己把玩儿亦或投入市场予以销售。比如,三八女人节,Sci Chic 推出独具特色的APEX3D打印配饰,备受女生喜爱。在3D打印技术和成本逐渐下降的情况下,采用3D打印Sci Chic 产品已经变得极其容易。我们在网络上搜索便可得到“小金人”等一系列流行物品的3D数据模型,仅需购买3D设备和材料就可获得同样的物件。对于市场和利益的追逐下,3d打印会掀起新一波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等系列纠纷。

3D打印技术本身及模型数据的构建本身又与专利权息息相关,主要涉及到专利权中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。任何侵犯他人专有权利的使用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然另一方面,专利法、著作权法又规定了“合理使用”制度,个人的非生产销售目的进行的非盈利性欣赏、研究,就落入了合理使用范畴,不受法律追究。如此,众多消费者不需要购买,即通过3D打印获得了想要的东西,势必会危及到生产、销售链上的一系列商家。另外,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,3D数据模型广泛传播,权利侵害现象也将不断出现。面对3D打印,法律应该对其予以保护还是制约,如保护或制约,其程度又如何,在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中,均显苍白,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规制。

近年来,3D打印在国际会议和我国高层文件与讲话中屡被提及,“中国2025制造”“互联网+”“电商时代”,3D打印成为一个时代符号出现在我们面前,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迎接和引导这个新生娇儿健康成长,在保护新技术的前提下,就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困难予以深入研究,妥善解决,使得3D真正成为人类的福音!

作者简介:

戎燕茹律师,拥有法学和会计学双重学习背景,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。戎律师主要从事互联网、高新技术企业、文化娱乐等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、知识产权、民商事诉讼仲裁、公司股权相关、合同等业务。

戎律师代理优酷土豆集团等系列版权纠纷;代理奇虎360等大型互联网公司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;担任全国首家电器微信维修服务号“优优易修”等平台的常年法律顾问。参与设立和经营全国首家律师调解机构“青岛律师调解中心”,并担任秘书长,参与青岛中海地产、中海嘉业等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调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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